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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法规

自治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2

2018年11月03日 12:44  点击:[]

文本框: 新 疆 大 学 文 件
 


新大校字〔2011162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

   

各单位:

  《新疆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75日第七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确保我校消防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一一年七月八日

新疆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自治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和正在使用的各类建筑物。

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以本办法为依据,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积极有效地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环节

(一)消防安全的领导: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组长由校长(法人)担任,是新疆大学消防安全责任人。校属各单位行政主管负责领导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的管理: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保卫处是管理学校消防安全的行政部门,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并对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建议。校属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消防安全员,管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容易发生火灾部位(如食堂、实验室),人员集中部位(如文体场馆、大学生科技文化活动中心、学生宿舍),物资集中部位(如图书馆、库房),人员疏散、逃生自救部位,中心控制部位(如配电室、消防控制室)。

(四)消防设施、设备内容:火灾报警系统(含可燃气体报警)、火灾事故广播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配电系统、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灭火器材和防护设备、防雷设备等。  

第五条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环节,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图,明晰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脉络。

文本框: 招标,文本框: 上报、备案,文本框: 检查、巡查,文本框: 落实经费


新疆大学消防安全工作流程图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级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管理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为本级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批准本级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本级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责任人名单应报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批准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方案。

(三)批准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批准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计划。

(五)批准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批准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计划。

(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名单应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保卫处设立消防监督管理科,代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消防法规拟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报学校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指导、管理、协调校属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保障方案。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四)指导各单位对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审定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方案。

(五)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六)随时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七)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工程招标,监督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交接并进行备案。

(八)加强与属地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落实政府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

(九)提出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方案,报请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审定。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二)拟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及时更新完善,适时组织演练。

(三)拟定本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志的检查、测试工作。

(五)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消防控制中心值班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的运行情况,监督每日防火巡查的执行情况。

(六)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消防档案。

(八)保存消防法律文书、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单和培训教育等资料。

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名单应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消防控制室岗位职责

(一)负责消防系统和设备的监控,能够熟练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程序及时处理火灾报警。认真做好工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熟练掌握系统和设备的功能、操作方法,熟悉消防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联动控制及操作等专业知识。

(三)每日交接班时检查消防系统和设备,发现火灾隐患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

(四)火灾发生时,应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履行职责。

(五)配合有关部门检查、测试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在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章 消防安全建设和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要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变更用途、进行内部装修的建筑物,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和改动消防设施。如确需变更或改动,必须经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施工前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违反规定者,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变更用途、进行内部装修的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报请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交接,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监督交接并备案存档。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专项经费,对管理学校建筑设施的部门和单位,在维修经费中应核拨消防安全经费,并优先保障。

第五章  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制定本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统一编号,标明类别型号、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负责人,建立维护管理档案。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力和饮食管理部门应根据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用电、用气(油)规定,防止因电、汽(油)使用不当引发火灾。

(二)物资库、图书馆及实验室,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严禁在普通库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室内燃烧废纸、乱扔烟头。

(四)举办大型活动,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活动场所必须保证开放两个以上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要有消防安全员值班,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五)楼道内和地下室要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在楼道内、阳台上堆放杂物。

(六)不得占用消防栓,不得私自挪用消防设施、设备,不得损毁消防标志,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制度

(一)由保卫处牵头,学校每年根据情况对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二)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特殊工种人员。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的内容。

(四)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2.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5.火灾案例等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第十九条 防火自查、检查和巡查制度

各单位消防管理人员要按照《消防法》规定,对所属消防设施、设备进行自查;保卫处根据情况,对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结合开学、放假和重要节假日对消防安全进行巡查。检查和巡查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和标志、应急照明灯、消防管网及灭火设备情况。学校定期对消防控制系统进行检测。

第二十条 维修、保养制度

对自查、检查和巡查中发现的消防设施、设备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换。管理、使用单位包干经费中含消防经费的,由管理、使用单位自行维修、保养和更换,报保卫处备案;管理、使用单位包干经费中不含消防经费的,由管理、使用单位提出维修、保养和更换计划,经保卫处确认,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批准,由学校指定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统一招标采购,经费从学校消防安全专项经费中支出。消防控制系统的维修和保养,由学校通过招标指定有资质的维修机构实施,经费从学校消防安全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

(一)学校每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各单位应成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领导小组,设立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部、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三)发现火情要采取立即报警、疏散人员、组织灭火、通信保障、紧急情况处理等五个步骤,有效开展消防救援工作。

(四)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于每学期演练一次。

第二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火灾隐患整改应遵循及时、高效、实用、经济的原则。

(二)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场整改,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整改的,隐患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三)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能停业的要停业整改,不能停业的应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四)各类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将整改情况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反馈。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复函公安消防机构,并报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评的总体内容,结合综合治理验收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严格按照《新疆大学消防及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对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和管理人进行奖惩,做到奖优罚劣。

第二十四条 会议制度

学校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制度,校属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相应形成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通报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消防控制中心操作规程:

消防控制中心在接受火警信息后,应迅速查明报警部位,核实火情;确认火情后,按下列步骤实施:

(一)向相关人员发出“XX部位发生火情”的信息。

(二)将所有电梯降至首层。

(三)发出停止空调机组指令。

(四)启动楼梯间正压防烟系统和走道内的机械排烟系统。若无反馈信号或自动控制功能失灵,立即通知有关人员现场启动。

(五)通知配电室切断相应楼层照明用电,启动事故应急照明。

第二十六条 配电、燃油燃气及涉及消防安全的特殊行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七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档案,鼓励各单位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消防安全工作档案。档案的内容应严格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实施,消防安全工作档案要根据情况及时更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200312月制定的《新疆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新大校字〔2003217号)相应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行政事务  消防安全  管理  办法 通知

新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7月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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