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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新疆大学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2018年11月03日 13:14  点击:[]

        文本框: 中 国 共 产 党新疆大学委员会文件

新大党字〔201876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经大学党委研究决定,制定《新疆大学流动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根据规定要求做好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工作,并于915日前将本单位外聘人员及出租房屋汇总情况纸质版及电子版(附件45)报送至流动人员管理办(科技楼:108室),联系电话:85830698586059

                     

                          中共新疆大学委员会

                                 201898




新疆大学流动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新疆大学校流动人员管理,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除本校在读生、在职教职工、户籍地址为新疆大学的人员,暂住学校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获得收入和临时进入校园的人员。

第二条 新疆大学流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流动人员管理部门,负责流动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流动人员信息的采集、登记、造册、建档、统计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大学维稳办。

第三条 流动人员实行归口管理。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党委组织人事部、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经营公司、派出所等单位,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临时进入校园的人员,由保卫处采集登记身份信息、负责审核把关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外聘人员的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进行责任划分。学校外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分管维稳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校内出租户的管理,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出租房屋分类管理。门面房出租户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家庭出租户由新疆大学社区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部和社区负责监管。

第二章  临时进出及聘用人员管理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社区、物业及保卫处门卫大队、房屋出租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面采集、登记、申报流动人员身份信息,工作范围须全覆盖。

第八条 临时出入校园的流动人员管理,由保卫处门卫大队负责审查和登记身份证,必须采集持身份证进出人员身份信息,对频繁进入校园活动人员的信息及时推送至公安一体化平台核查。

第九条 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的申报和注销,实行“336限时工作法,即个人要在3小时内向单位上报,单位要在3小时内向流动人员办申报,流动人员办要在6小时内完成公安一体化平台的比对核查工作或注销。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先审核、后用人的原则,先报主管单位批准,填写《新疆大学外聘人员报批表》,向流动人员办申报,经流动人员办和社区核查,方可聘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员信息登记、信息报送,建档、统计、造册等管理工作。流动人员若有增减变化,要及时向流动人员办和社区申报变更、并做好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外单位人员由其单位指定专人在流动人员办和所在社区申报登记。

第十三条 流动人员长期离校时,责任单位须向流动人员办和社区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屋出租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个人房屋出租前须填写《新疆大学租房申报表》提交物业,经流动人员办与社区核查通过后,方可出租。

第十五条 单位房屋出租前租赁双方须填写《新疆大学租房申报表》,并提交单位审核,经流动人员办与社区核查,方可出租。

第十六条 校内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按先签订合同后出租的原则,与承租人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须承担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本校流动人员、出租房屋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所有承租个人和单位,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社区、物业和有关单位须做好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内出租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租户时,由主管单位或物业部门向流动人员办及社区及时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流动人员、出租房屋管理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学校将对单位责任人给予追责、问责、通报批评,并责令退房。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及个人对流动人员疏于管理,导致不良后果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学校将对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追责问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出租单位违反学校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出租房屋信息的,学校须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出租单位给予追责问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房屋内出现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学校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五章 流动人员管理考核

第二十三条 按照新疆大学流动人员、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学校对各单位开展考核工作,对尽职尽责,完成任务良好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考核采取实地抽查阅档、听取汇报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单位考核内容

  (一)是否把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内容,明确相关管理分管任务和领导责任,并科学合理安排全年计划。

 (二)是否积极参加大学维稳办和社区召开有关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会议。

 (三)各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单位是否及时无误的采集、登记、填写和报送有关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信息。

 (四)是否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治安安全责任状并按齐全规范建立流动人员管控档案等。

 (五)是否及时将流动重点人员和流动管控人员信息及时推送公安一体化平台等。

 

附件:1.新疆大学外聘人员报批表

2.新疆大学租房申报表(出租方)

3.新疆大学租房申报表(承租方)

4.新疆大学教职工校内出租信息汇总表

5.2018年新疆大学各单位外聘人员信息统计表

附件1

新疆大学外聘人员报批表

填表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姓名

性别

民族

   一寸照片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户籍地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拟聘请岗位

聘用时间

单位专管员情况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一体化平台体检

情况

用人单位负责人意见

所在社区审核意见

备注













填表人:

(说明: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填表人须认真填写真实信息,维稳办将此表信息与公安部门核对。若发现填写虚假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2

新疆大学租房申报表(出租方)

填表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人信息

房主姓名

民族

性别

一寸照片

政治面貌

学历

职务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婚姻状况

子女数量

租金

房屋性质

购买时间

   

现住地址

房屋信息

出租房地址

房产证号

租停状态

启租时间

   

停租时间

   

户型

出租用途

房屋面积

出租面积

房屋间数

出租间数

用人单位

负责人意见

社 区 审

核 意 见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说明: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填表人须认真填写真实信息,维稳办将此表信息与公安部门核对。若发现填写虚假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3

新疆大学租房申报表(承租方)

填表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承租人信息

姓名

民族

性别

一寸照片

政治面貌

学历

职务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居住人数

租赁时间

   

房屋性质

自购房/公租房

婚姻状况

子女数量

户籍信息

合住人员

与承租人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学习单位

违法记录

违法日期

违法类型

具体事由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说明: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填表人须认真填写真实信息,维稳办将此表信息与公安部门核对。若发现填写虚假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4

新疆大学教职工校内出租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日期:    2018      

序号

姓名

工号

工作

单位

房屋性质(自购/公租房)

门牌号(XY单元Z室)

楼层/面积

姓名

性别

族别

籍贯

身份

证号

工作

单位

职业

婚否

租期(起止时间)

房屋

用途

 

 

 

 

 

 

 

 

 

 

 

 

 

 

 

 

 

附件5

2018年新疆大学各单位外聘人员信息统计表

序号

姓名

籍贯

民族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单位(部门)

合同期限


 新疆大学办公室                        20189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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